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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武汉市武钢五中网络日志</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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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网站越改越丑]]></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howardyin/archives/2008/1213.html</link>
<author>howardyin</author>
<pubDate>2008-11-21 13:24: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把网站改成了很丑陋的样子，哈哈</DIV>
<br/>
<DIV>没办法啊，“网站每天有更新”，是这次申报市信息技术示范校的检查项目之一</DIV>
<br/>
<DIV>网站上没那么多新闻可以发，没人专门负责发学校新闻，只好把博客里发的文章放到首页上去了，给别人看：你看这日期，几乎每天都有新文章</DIV>
<br/>
<DIV>再就是有人说网站首页上面内容太少，看上去太冷清，所以今天堆了些相片上去。可是，多放点东西要全面改版首页风格和布局才行，现在这样在原本简洁的风格布局中挤上去一堆东西，不伦不类，怎么看怎么别扭。</DIV>
<br/>
<DIV>等检查完了，再改回来，哈哈</DIV>]]></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删除不可见乱码]]></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howardyin/archives/2008/1212.html</link>
<author>howardyin</author>
<pubDate>2008-11-20 9:20: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tomcat打开某JSP文件总出错，查看出错信息说是没找到&lt;jnlp&gt;，在服务器上用记事本打开看很正常，是以&lt;jnlp&gt;开头的，在命令行下用edit打开看了才发现有三个不可见字符的乱码，删除，OK</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11.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8 13:49: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一是英美法系。 <BR>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BR>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英美法系中也存在两大支流，这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只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BR>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应该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BR>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 <BR>　　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BR>　　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 <BR>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BR>　　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BR>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BR>　　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BR>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BR>　　6、从职业教育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大陆法系：<BR>&nbsp;&nbsp;&nbsp;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BR>【历史】<BR>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R>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BR>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BR>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BR>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BR>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BR>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是如绍塞尔—霍尔所说的分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各未开化民族法系；还是如阿尔曼戎、诺尔德、沃尔乎主张的世界存在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这七大法系…… 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被统统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内容】<BR>　　学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又可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BR>　　▲（1）罗马法的继承<BR>　　正所谓“哪里有社会，哪里就有法律，哪里有法律，哪里就有社会”，罗马帝国在欧洲长达十几个世纪的统治，造就了其法律文明在欧陆大地的生根发芽。自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到意大利波伦亚城《国法大全》的重新发现，再到法、德两国民法典的编纂，在此过程中，虽然几经枯荣盛衰，但在欧洲人心目中，罗马法一直被视为最高文明的象征，顶礼膜拜。归纳起来，罗马法对欧陆法系的影响，无外乎这样两点，1、文明制度的确立，法制观念的形成；2、成文法典形式深入人心。 字串7 <BR>　　在书中，梅利曼认为大陆法系最古老的组成部分，直接来自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统治时期所编纂的罗马法。他认为早期罗马法在欧洲的统治地位来源于罗马帝国的强盛。在这里，他着重提到了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法典的历史，并指出在19世纪，西欧各国掀起的法典编纂狂潮中，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典之一——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为其蓝本的。<BR>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BR>　　拥有条例清晰、概念明确的成文法典一直以来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引以自豪的一个噱头。早在查帝编纂《国法大全》时，“完整、清晰、逻辑严密”就成了大陆法系法学家们孜孜不倦的追求，以至于法典一出，查帝就全面禁止对其编纂的法典的任何评价。更为甚的是19世纪德国普鲁士的法典有竟有一万多条，可谓法典之最。大陆法系这种“一劳永逸”的冲动，或许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只有明确、确定的法典才是法制的保障，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而不会像普通法系那样将此诉诸于法官“正义”的手。当然他们的这种努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回报，19世纪诞生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其卓越的代表。<BR>　　梅利曼教授将教会法也纳入到大陆法系形成的历史起源中，当然我承认这一点有其合理性，但是我认为也不能夸大教会法在这个法系产生过程中的作用。或许我们将此限定在家庭法、继承法和程序法相关方面才是比较中允而恰当的。 <BR>　　商法在大陆法系中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是商法民法化，还是民法商法化？看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勿庸置疑的是整个大陆法系的主流应是民法的发展和影响。一直到现在，民法在大陆法系中应该还是最主要的占有者。商法在此过程中或许只是润滑和丰满了私法法典的轮廓。<BR>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BR>　　<BR>　　18世纪开始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以摧枯拉朽的理性力量，使大陆法系发生了重大的历史变革。革命的思想意识渗透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尤其是公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模式，而形成了富有革命意义的新颖格局。鉴于封建黑暗时代，王权过分膨胀、恣意妄为，为了保存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在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胜利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并且是严格的分权、牵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互不干涉、彼此牵制。在社会契约论的倡导下，资产阶级们又提出了立法权只能来源于人民，而属于司法部门的法官们的职责便只能严格执行成文法典的规范，任何自我感情的创造，不但无益于法律的正义，相反只能破坏权利制约的界碑。<BR>　　在书中，梅利曼教授强调了革命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公法，它对渊源于罗马法和共同法的那些基本法典的形式、适用方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典的内容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思想革命产生了新的法律思维方法，它对于司法组织和司法行政，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产生了重大意义。 <BR>　　▲革命的另一影响就是导致了革命国家民族主义的熊熊勃起，独立或摆脱封建统治的国家突出地强调国家的权威来洗脱去往日的屈辱。在法律方面，其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反映民族精神和统一民族文化的国家法律制度。总之，革命是自然权利、权利分立、理性主义、反封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民族主义等理性力量的汇合。《法国民法典》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尽管这场革命多少给法制改革涂抹上了“乌托邦”的色彩，但是，经过革命洗礼后的大陆法系，已呈现出崭新的风貌。<BR>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BR>　　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在大陆法系，最受人敬仰的是书斋中的法学家们。早在古罗马以来，大陆法系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在大陆法系中没有“所言即为法律”的法官，法官的地位被确定在对成文法典的倚重上。立法者，虽然承担着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他们永远都只是背后的“操作者”，而不会走到前台来，他们的声音往往随着法律制定的完成而消失。法学家则依赖于他们的知识和制度上的“倾斜”，而轻而易举地占据了主要位置。<BR>　　梅利曼教授对此也此持相同意见，“在大陆法系，立法实证主义，权利分立原则，法典编纂思想，对法律解释的态度，对法的“确定”的倚重，对法官固有衡平权的否定以及对“遵循先例”原则的排斥等等”都导致了法官作用的削弱。“法学家们不仅创造了近代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利分立学说，而且还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形式和风格，提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关于审判职责的观点。于是法学家成了大陆法系中真正的主角，大陆法系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 <BR>　　▲大陆法系从来就不是僵死、凝固、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这里所阐明的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仅是反映了从公元前五世纪开始并不断延续到将来的整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罗马私法横贯了许多历史时期，从前古典法开始、经古典法，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诠释法学派的评注、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著作、法国法典编纂……这些仅是大陆法系结构中的一部分……随着宗教改革运动的结束，这个对大陆法系的发展有过相当影响的教会法也随之消失……今天，独立的商事法院正在渐渐消失，独立的商法典也以大势已去。法律活动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正在加速摆脱法律程序革命模式的极端方面。普通法院法律解释权的扩大……公布和援用司法判例促成了此项改革实现……尽管“遵循先例”的原则在理论商并未获得承认，但在实践中，法院实际上已在坚持同类案件同样审判的做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普通法法院的时间已相近似……立法至上的信条早已经动摇。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机关行为的违宪性的权利以及解释法律的权利，也使得严格的分权原则受到挑战……而对德国法学而言，对于他们的不满也越来越多……在一些国家，现代的刚性宪法和司法审查制度结合在一起，与强大的法学传统相抗衡。在德国和意大利，对法律制度正在进行着根本的调整。<BR>【特点】<BR>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BR>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BR>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BR>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BR>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BR>　　分支<BR>　　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大陆法系大体又可分为法、德两个支系，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属于前者；而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则属于后者。在同一法系各国中，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有的国家具有较大的特点。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很大的影响；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兰则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BR>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 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BR>[编辑本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BR>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BR>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BR>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BR>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BR>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BR>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DIV></SPAN>]]></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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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社会听证制度]]></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10.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8 13:47: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nbsp;&nbsp;&nbsp; </SPAN>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英国较早在司法程序中创造了听证制度，以后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当今世界，美国是立法听证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SPAN>
<P style="MARGIN: 10.5pt 0px;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我国引进听证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事情。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价制度。这是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这部法律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由一个学术名词，变成了法制实践，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这是我国政府政务公开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步骤。2001年8月1日，国家计委正式制定实施《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听证程序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规范。不久，国家计委又颁布了价格听证目录。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具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听证制度不仅进入了我国行政处罚、政府决策领域，而且已经走进了立法领域。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议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尽管立法听证还不是群众直接参与立法，但它为收集和吸纳全体公民立法智慧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2002年，铁路价格听证会的顺利举行，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后国家计委主持的第一个程序最规范、透明度最高的听证会。它的举行，是听证制度在我国的一个标志──标志着听证制度正在大踏步走入我国的法制实践中。</SPAN></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法制与法治]]></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9.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6 18:5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nbsp;&nbsp;&nbsp;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BR>&nbsp;&nbsp;&nbsp;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BR>&nbsp;&nbsp;&nbsp;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BR></STRONG>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BR>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BR>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BR>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BR>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BR>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SPAN><BR></CA></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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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出自《孟子》的成语]]></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8.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4 18:3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 align=center><IMG alt="" src="http://www.wgwz.net/blog/UploadFiles/2008-11/1114161945.jpg" border=0></DIV>
<DIV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隶书">孟子</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出自《孟子》的成语（86个）<BR>1、安富尊荣：谓身安国富，而保其尊荣。语出《孟子?尽心上》：“君子居是国也，其君用之则安富尊荣。”注：君子能使人化其道德，移其习俗，身安国富而保其尊荣。<BR>2、抱关击柝：谓守门者及警夜者。皆位卑禄薄之吏。语出《孟子?万章下》：“辞尊居卑，辞富居寡，恶乎宜乎，抱关击柝。”注：辞尊富者，安所宜乎，宜居抱关击柝监门之职也。柝，门关之也。本击椎之也，或曰，柝，行夜所击木也。疏：抱关击柝之职，乃监门之木以警寇也。《荀子?荣辱》：“抱关击柝，而不自以为寡。”集辞：抱关，门卒也。击柝，击木所以警夜者。<BR>3、杯水车薪：谓一杯水，救一车燃烧的柴，喻无济于事。语出《孟子?告子》：“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容斋三笔》卷第十五：“孟子曰：‘仁之胜不仁也，如水胜火，今之为仁者，犹以一杯水救一车薪之火也，不熄则谓之水不胜火也。’予读文子，其书有云：‘水之势胜火，一勺不能救一车之薪，金之势胜木，一刃不能残一林，土之势胜水，一块不能塞一河。’文子，周平王时人，孟氏之言，盖本于此。”<BR>4、彼一时此一时：谓时虽有彼此之异，皆为圣贤出而名世之时，语出《孟子?公孙丑下》：“孟子去齐，充虞路问曰：‘夫子若有不豫色然，前日虞闻诸夫子曰，君子不怨天，不尤人，曰，彼一时，此一时也。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矣，以其数则过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注：彼前圣贤之出，是有时也，今此时亦是其一时也，五百年有王者兴，有兴王道者也，名世，次圣之才，物来能名正一世者，生于圣人之间也，七百有余岁，谓周家王迹始兴，大王文王以来，考验其时，则可有也。集疏：正义赵氏以彼一时，为前圣贤兴，王道之时，此即今也。此一时，为孟子之时。《汉书?东方朔传》：“彼一时也，此一时也，岂可同哉。”今言时间空间之不同。<BR>5、不愧不怍：谓人光明磊落，心无愧疚。怍，惭愧。语出《孟子?尽心上》：“仰不愧于无，俯不怍于地。”清?薛雪《一瓢诗话》三四：“诗道之不幸也如此，尚欲不愧不怍，侈言于人曰：‘近体我薄为之，作诗庶几拟古。’”<BR>6、不为已甚：谓不做过分的事。为，做。已甚，过分。语出《孟子?离娄下》：“仲尼不为已甚者。”宋?邵雍《寒夜吟》：“不出既往言，不为已甚事。”<BR>7、不违农时：谓不违背农作物耕作的时间。语出《孟子?梁惠王上》：“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BR>8、不屑教诲：谓不愿意去教导。语出《孟子?告子下》：“教亦多术矣，予不屑之教诲也者，是亦教诲之而已矣。”<BR>9、不言而喻：谓意在言外的譬喻，已明白之意，事的浅显者，不待言释已可晓悟。语出《孟子?尽心上》：“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其生色也，晬然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不言而喻。”《晋书?应贞传》：“贻宴好会，不常厥数。神心所授，不言而喻。”<BR>10、不虞之誉：谓所得名誉初非意料所及。语出《孟子?离娄》：“有不虞之誉，有求全之毁。”注：不度其将有名誉而得者，若尾生本与妇人期于梁下，不度水之卒至，遂至没溺，而获守信之誉。<BR>11、曾经沧海：谓曾经见过大海的人，别的水便难于吸引他。曾，曾经。经，经历。语出《孟子?尽心上》：“故观于海者难为水，游于圣人之门者难为言。”唐?元稹《离思五首》：“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后以此喻见识广博、经验丰富的人很难看得上一般的人或事物。<BR>12、成仁取义：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仁，仁爱。义，正义。《论语?卫灵公》：“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宋史?文天祥传》：“天祥临刑殊从容……其衣带中有赞曰：‘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BR>13、赤子之心：指像刚出生的婴儿那样纯洁善良的心。赤子，初生的婴儿。语出《孟子?离娄下》：“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者也。”唐?柳宗元《亡姊前京兆府参军裴君夫人墓志》：“移其孝于裴氏之门，而以睦于冢妇介妇，必敬必亲，下以不失其赤子之心，姻族归厚，率由是也。”<BR>14、出尔反尔：指怎样对待别人，别人也会怎样对待你。尔，你。语出《孟子?梁惠王下》：“出乎尔者，反乎尔者也。”宋?范仲淹《窦谏议录》：“阴阳之理，大抵不异，为善为恶，出尔反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现指言论和行动前后自相矛盾，反复无常。<BR>15、春风化雨：指宜于万物生长的和风及适时的雨。语出《孟子?尽心上》：“有如时雨化之者。”汉?刘向《说苑?贵德》：“吾不能以春风风人，吾不能以夏雨雨人，吾穷必矣。”后喻良好的教育。多用来称颂师长对学生及晚辈潜移默化的教育。<BR>16、寸木岑楼：指差别很大。岑楼，高而尖的楼。语出《孟子?告子下》：“不揣其本，而齐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于岑楼。”意为如果不考虑基础是否一样平，只让顶端齐一，那么一寸见方的木头也可高出高而尖的楼。明?胡应麟《诗薮?唐下》：“况以甲所独工，形乙所不经意，何异寸木岑楼，钩金与羽哉！”<BR>17、大而化之：语出《孟子?尽心下》：“充实之谓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原指光大道德并能融会贯通。后用来形容做事不细致，不谨慎。<BR>18、大旱之望云霓：云霓，天将降雨的征兆。语出《孟子?梁惠王下》：“民望之，若大旱之望云霓也。”指大旱之时盼望下雨。比喻盼望殷切。<BR>19、箪食壶浆：用箪装着饭食，用壶盛着浆汤。《孟子?梁惠王下》：“以万乘之国伐万乘之国，箪食壶浆以迎王师，岂有他哉！避水火也。”后用为犒师拥军的典故。用箪装着饭食，用壶盛着浆汤。《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高子执箪食与四脡脯，国子执壶浆，曰：‘吾寡君闻君在外，馂饔未就，敢致糗于从者。’”后用为饷馈食饮的典故。<BR>20、箪豆见色：谓计较小利。语出《孟子?尽心下》：“好名之人能让千乘之国，苟非其人，箪食豆羹见於色。”<BR>21、当务之急：语出《孟子?尽心上》：“知者无不知也，当务之为急。”后指以当前的重要任务当作紧要的事。《礼记?大学六章》宋?朱熹集注：“在初学尤为当务之急，读者不可以其近而恕之也。”也指当前任务中最急需要办的事情。 22、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道：道义；寡：少。站在正义方面，会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帮助；违背正义，必陷于孤立。语出《孟子?公孙丑下》：“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寡助之至，亲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顺之。”元?陈草庵《山坡羊》曲：“劝渔家，共樵家，从今莫讲贤愚话，得道多助失道寡，贤，也在他，愚，也在他。”<BR>23、地利人和：地利：地理的优势；人和：得人心。表示优越的地理条件和群众基础。语出《孟子?公孙丑下》：“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三国志?吴书?董袭传》：“讨虏承基，大小用命，张昭秉众事，袭等为爪牙，此地利人和之时也，万无所忧。”《晋书?孙楚传》：“莫不借地利人和以建功业，贵能以义平暴，因而抚之。”<BR>24、独善其身：独：唯独；善：好，维护。原意是做不上官就修养好自身。现指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语出《孟子?尽心上》：“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旧唐书?牛仙客传》：“仙客既居相位，独善其身，唯诺而已。”<BR>25、阿其所好：阿：曲从；其：他的；好：爱好。指为取得某人的好感而迎合他的爱好。语出《孟子?公孙丑上》：“宰我、子贡、有若，智足以知圣人，污不至阿其所好。”<BR>26、翻然改进：翻然：变动的样子。形容很快转变，有所进步。语出《孟子?万章下》：“汤三使往聘之，既而幡然改曰：‘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BR>27、反求诸己：求：追究，寻求；诸：“之于”的合成词。反过来追究自己。指从自己方面找原因。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孟子?离娄上》：“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二程全书?伊川易品三》：“君子之遇艰阻，必反求诸己，而益自修。”<BR>28、饭糗茹草：饭、茹，吃。糗，干粮。草，野菜。吃干粮和野菜，形容生活非常清苦。语出《孟子?尽心上》：“舜之饭糗茹草也，若将终身焉。”清?顾炎武《日知录?饭糗茹草》：“大舜之圣也，而饭糗茹草；禹之圣也，而手足胼胝，面目黧黑，此其所以道济天下，而为万世帝王之祖也。”<BR>29、孤臣孽子：孤臣：封建朝廷中孤立无援的远臣；孽子：妾所生的庶子。比喻遭遇艰难困苦的人。语出《孟子?尽心上》：“独孤臣孽子，其操心也危，其虑患也深，故达。”<BR>30、寡不敌众：寡：少；敌：抵挡；众：多。人少的抵挡不住人多的。语出《孟子?梁惠王上》：“寡固不可以敌众。”《韩非子?难三》：“夫物众而智穷，寡不胜众。”<BR>31、寡人之疾：寡人：古代君主的自称；疾：病，毛病。古代君王的通病——好色。语出《孟子?梁惠王下》：“王曰：‘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后以“寡人之疾”喻人之好色。<BR>32、鳏寡孤独：泛指没有劳动力而又没有亲属供养的人。语出《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其实此成语最早应出自《礼记?礼运》：“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BR>33、好为人师：喜欢做别人的老师。形容人不够谦虚，好以教导者自居。语出《孟子?离娄上》：“人之患在好为人师。”明?李贽《续焚书?答马历山》：“虽各各著书立言，欲以垂训后世，此不知下堕在好为人师之病上。”<BR>34、浩然之气：指正大刚直的精神。浩然，盛大的样子。语出《孟子?公孙丑上》：“我善养吾浩然之气。”<BR>35、岌岌可危：岌岌，危险的样子。形容地位或状况十分危险，将要垮台或灭亡。语出《孟子?万章下》：“天下殆哉，岌岌乎！”<BR>36、疾首蹙额：疾首，头疼。蹙额，皱眉头。语出《孟子?梁惠王下》：“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龠之音，举疾首蹙额而相告曰：‘吾王之好鼓乐，夫何使我至于此极也，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后以此形容厌恶痛恨的样子。宋?陆九渊《与徐子宜》其二：“良民善士，疾道蹙额，饮恨吞声，而地所控诉。”<BR>37、摩顶放踵：从头顶到脚跟都擦伤了。形容不辞劳苦，不顾身体。语出《孟子?尽心上》：“墨子兼爱，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BR>38、牛山濯濯：牛山，在齐国临淄之南。濯濯，本谓山之无树木，今或用喻人秃顶无法。语出《孟子?告子上》：“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BR>39、被发缨冠：来不及将头发束好，来不及将帽带系上。形容急于去救助别人。语出《孟子?离娄下》：“今有同室之人斗者，救之，虽被发缨冠而救之可也。”<BR>40、妻离子散：语出《孟子?梁惠王上》：“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馁，兄弟妻子离散。”形容妻子儿女都被迫四散分离。宋?辛弃疾《美芹十论?致勇》：“不幸而死，妻离子散，香火萧然，万事瓦解。”<BR>41、齐东野语：齐东，古齐国东部。野语，乡下人的话。语出《孟子?万章上》：“此非君子之言，齐东野人之语也。”后比喻道听途说而来的无稽之言。<BR>42、弃甲曳兵：甲，铠甲。曳，拖着。兵，兵器。丢掉铠甲，拖着兵器。形容战败逃跑的狼狈相。语出《孟子?梁惠王上》：“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BR>43、弃如敝屣：谓像扔掉破鞋子一样。敝，破旧。屣，鞋子。语出《孟子?尽心上》：“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后比喻毫不可惜地抛弃掉。<BR>44、舍生取义：语出《孟子?告子上》：“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原指生命和道义二者不能兼得时，就选择道义而舍弃生命。后用“舍生取义”指为正义而牺牲生命。《晋书?梁王彤传》：“形位为宰相，……当危事，不能舍生取义。”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君子舍生取义，小人则舍生为利。”<BR>45、舍我其谁：谓自视极高，自任极重。语出《孟子?公孙丑下》：“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BR>46、生于忧患，死于安乐：谓人以忧患谋处而生，以安乐怠忽而死。语出《孟子?告子下》：“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BR>47、食前方丈：方丈，一丈见方。吃饭时，面前摆满了一丈见方的食物。形容生活极其奢侈。语出《孟子?尽心下》：“食前方丈，侍妾数百人。”<BR>48、始作俑者：俑，古代用来殉葬的木制或陶制的偶人。语出《孟子?梁惠王上》：“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后用来比喻某种坏事或恶劣风气的创始者。<BR>49、事半功倍：事，要做的事情，指措施。功，功效。语出《孟子?公孙丑上》：“当今之时，万乘之国行仁政，民之悦之，犹解倒悬也。故事半古之人，功必倍之。”意为措施只有古人的一半，而收到加倍的功效。后形容费力小，收效大。《六韬?军势》：“夫必胜者，先见弱于敌而后战者也。故事半而功自倍。”<BR>50、天下无敌：天下没有敌手。形容力量强大或本领高超。语出《孟子?离娄上》：“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BR>51、通功易事：谓人各有业，互通有无。语出《孟子?滕文公下》：“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步；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BR>52、同流合污：语出《孟子?尽心下》：“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后指没有独立人格，顺从世俗。宋?朱熹《与陈丞相书》：“然彼贤者，其明既足以烛事理之微，其守既足以遵圣贤之辙，则其自处必高，而不能同流合污以求誉。”也指和坏人一起做坏事。<BR>53、枉己正人：枉，弯曲，不正。语出《孟子?万章上》：“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况辱己以正天下者乎？”<BR>54、威武不屈：威武，权势，武力。屈，屈服。语出《孟子?滕文公下》：“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谓权势武力不能使之屈服。后以此指人有骨气，坚贞顽强。<BR>55、为富不仁：为富，追求发财致富。语出《孟子?滕文公上》：“阳虎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意为致富与行仁义难以并存。后以此指富人唯利是图，不讲仁义。宋?王应麟《困学纪闻?评诗》：“山谷诗云：‘能与贫人共年谷，必有明月生蚌胎。；为富不仁者可以警。”<BR>56、为渊驱鱼，为丛驱雀：语出《孟子?离娄上》：“为渊驱鱼者，獭也；为丛驱爵者，鹯也；为汤武驱民者，桀与纣也。”“爵”同“雀”。替深水潭赶来鱼的是水獭；替丛林赶来鸟雀的是鹞鹰；替汤武赶来人民的是桀纣。后以此比喻统治者施行暴政，使人民投向敌方；也比喻不善于团结人，把关系本应亲密的人推向对立面。<BR>57、闻过则喜：过，过错。语出《孟子?公孙丑上》：“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后用此指听到别人指出自己的过错就感到高兴。形容虚心接受意见。宋?司马光《奏弹王安石表》：“伏遇陛下即位以来，日慎一日，闻过则喜，从谏如流。”<BR>58、五十步笑百步：语出《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对曰：‘王好战，请以战喻。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以五十步笑百步则何如？’曰：‘不可。直不百步耳，是亦走也。’”意为逃跑五十步的士兵讥笑逃跑一百步的，其本质一样。后用来比喻自己跟别人有同样性质的问题，却自以为优越而嘲笑或反对别人。南朝梁?释道佑《何承天〈答宗居士书〉》：“昔之所谓道者，于形为无形，于事为无事，恬漠冲淡，养智益神。岂独爱欲未除，宿缘是畏，唯见其有，岂复是过，以此嗤齐侯，犹五十步笑百步耳。”<BR>59、习焉不察：焉相当于“于是”、“于此”。语出《孟子?尽心上》：“行之而不著焉，习矣而不察焉，终身由之而不知其道者，众矣。”后用此指经常接触某种事物，反而觉察不到其中的问题。宋?张淏《云谷杂记?取进止》：“当栖楚待罪时，处分未出，其曰进止，是也。而不晓文义者，习焉不察，概谓有旨为进止，如堂底所载，凡宣旨皆云有进止者，相承之误也。”也作“习而不察”。<BR>60、先知先觉：语出《孟子?万章上》：“天之生此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也。”后指认识事理早于一般的人。<BR>61、胁肩谄笑：胁肩，把两肩收拢起来。谄，奉承人。为了奉承人，缩起肩膀装出笑脸。形容巴结人的丑态。语出《孟子?滕文公下》：“曾子曰：‘胁肩谄笑，病于夏畦。’”<BR>62、心悦诚服：悦，高兴，愉快。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后用此指愉快地接受某种观点、事实等，诚心诚意地信服或服从。宋?陈亮《与王季海丞相》：“独亮之于门下，心悦诚服而未尝自言，丞相亦不得而知之。”<BR>63、言近旨远：旨，意旨。语出《孟子?尽心下》：“言近而指远者，善言也。”指，同“旨”。后指话语浅显通俗，而含义却很深远。<BR>64、揠苗助长：揠，挺拔之欲亟长也。喻急躁妄为，欲益反损。语出《孟子?公孙丑上》：“宋人有闵其苗之不长而揠之者，芒芒然归，谓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长矣。’其子趋而往视之，苗则槁矣。”后以之喻人之情，子邀福者必有害，若欲急长苗而反使之枯死矣。<BR>65、先务之急：最急迫而需要先做的事情。语出《孟子?尽心上》：“尧舜之知，而不偏物，先急之务也。”<BR>66、恶湿居下：谓明知其不可，而不能改。语出《孟子?公孙丑》：“仁则荣，不仁则辱，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注：行仁政则国昌而民安，得其荣乐；行不仁则国破民残，蒙其耻辱，恶辱而不行仁，譬犹恶湿而居埤下近水泉之地也。<BR>67、掩鼻而过：谓臭不可耐，用手遮鼻而过。语出《孟子?离娄下》：“西子蒙不洁，则人皆掩鼻而过之。”<BR>68、仰事俯畜：谓上事父母，下畜妻子的责任，今用以为家庭生计语。语出《孟子?梁惠王上》：“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注：事，以孝事亲；畜，以慈培育。<BR>69、仰不愧天：谓心正则无愧于天。语出《孟子?尽心下》：“仰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二乐也。”疏：存诚于己，而仰无以有羞愧于天，俯无以有怍于人。唐?韩愈《与孟尚书书》：“仰不愧天，俯不愧人。”<BR>70、夜以继日：日夜不停地做某事。多形容十分勤奋、勤恳、忙碌。语出《孟子?离娄下》：“其有不合者，仰而思之，夜以继日；幸而得之，坐以待旦。”《东周列国志》八十回：“句践迫欲复仇，乃苦身劳心，夜以继日。目倦欲合，败攻之以蓼；足寒欲缩，则渍之以水。”也作“夜以接日”。《晏子春秋?内篇谏下一》：“今齐国丈夫耕，女子织，夜以接日，不足以奉上。”<BR>71、一傅众咻：傅，教。咻，吵。语出《孟子?滕文公下》：“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一齐人傅之，众楚人咻之，虽日挞而求其齐也，不可得矣。”一个人教而众人吵闹干扰。后比喻由于不良环境影响，做事不能有所成就。明?陈确《答张考夫书》：“譬之与释之非佛教，与婆子言无阎王，一傅众咻，只自取困耳。”<BR>72、一毛不拔：语出《孟子?尽心上》：“杨子取为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后形容十分自私吝啬。<BR>73、以邻为壑：壑，深沟。语出《孟子?告子下》：“禹之治水，水之道也，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意为把邻国当成排洪水的沟壑。后比喻把困难、灾祸推给别人。<BR>74、以力服人：力，强制的力量。服，使人服从。用强制的方法使人服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BR>75、易地而处：易地，交换位置。语出《孟子?离娄下》：“禹、稷、颜回同道。禹思天下有溺者，由己溺之也；稷思天下有饥者，由己饥之也，是以如是其急也。禹、稷、颜子易地则皆然。”后指交换所处的位置。三国魏?曹髦《少康、汉高祖论》：“若与少康易地而处，或未能复大禹之绩也。”<BR>76、易如反掌：反掌，把手翻过来。语出《孟子?公孙丑上》：“以齐王，由反手也。”让齐国称王天下，犹如翻一下手掌那么容易。后形容事情很容易办到。《北史?裴佗传》：“以国家威德，将士骁雄，泛蒙汜而扬旌，越昆仑而跃马，易如反掌，何往不至？”<BR>77、引而不发：引，拉弓。发，射箭。语出《孟子?尽心上》：“君子引而不发，跃如也。中道而立，能者从之。”比喻善于启发引导。也比喻做好准备，等待时机。<BR>78、与人为善：跟别人一同做好事。后多指善意助人。语出《孟子?公孙丑上》：“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BR>79、缘木求鱼：缘木，爬树。语出《孟子?梁惠王上》：“以若所为，求若所欲，犹缘木而求鱼也。”意为按照你的做法而要得到你所希望的，就像爬到树上捉鱼一样不可能。后比喻方向、方法都不对，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后汉书?刘玄传》：“今以所重加非其人，望其毗益万分，兴化致理，譬犹缘木求鱼，升山采珠。”<BR>80、再作冯妇：语出《孟子?尽心下》：“晋人有冯妇者，善搏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虎负隅，莫之敢撄。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众皆悦之。”后比喻重操旧业。<BR>81、知人论世：语出《孟子?万章下》：“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意为只有了解作者所处的时代，才能理解作者。后指了解人物，评论世事。<BR>82、专心致志：致，尽。志，志向，志趣。把心思全部放在上面。形容一心一意，精神集中。语出《孟子?告子上》：“今夫弈之为数，小数也；不专心致志，则不得也。”宋?陆游《答王樵秀才书》：“官以考试名，当日夜专心致志以去取士，不可兼莅他事。”<BR>83、自暴自弃：暴，损害。弃，抛弃。语出《孟子?离娄上》：“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后指自己糟蹋自己，自己看不起自己，甘心于落后。宋?朱熹《朱子语类?朱子十五》：“即此可见其无志，甘于自暴自弃，过孰大焉！”<BR>84、自以为是：以为，认为。是，正确。认为自己是对的。形容主观、不虚心。语出《孟子?尽心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BR>85、自怨自艾：自怨，悔恨自己的错误。自艾，改正自己的错误。原指悔恨并且改正自己的错误，后多指悔恨。语出《孟子?万章上》：“三年，太甲悔过，自怨自艾。”<BR>86、左右逢源：源，水源。也作“原”。语出《孟子?离娄下》：“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原。”原指做学问如果有丰富的知识积累，那么在需要的时候就能取之不尽。后比喻做事很顺利。宋?卫宗武《张石山戏笔序》：“方其好之也，则其为物所戏，久之而心与手应，手与物忘，出奇入神，左右逢原，而物反为我所戏矣。”<BR></SPAN></DIV>]]></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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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论贵族]]></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7.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3 17:57: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核心提示:平等与民主是现代性不可扭转的大趋势，复辟贵族制无疑是一条死路，出路在于如何在平民社会之中发掘贵族的自由传统，在没有贵族的时代重建贵族精神。</SPAN></STRONG></DIV>
<DIV><STRONG><BR></STRONG><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nbsp;&nbsp;&nbsp; 平等与民主是现代性不可扭转的大趋势，复辟贵族制无疑是一条死路，出路在于如何在平民社会之中发掘贵族的自由传统，在没有贵族的时代重建贵族精神。</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中国崛起了，神州富人遍地。富裕起来的暴发户，都想做贵族，甚至自以为就是贵族。开宝马车、喝人头马，都成了贵族的身份标志。不那么富得流油的城市白领，另辟蹊径，泡酒吧、看话剧，谈村上春树，以精神贵族自居。各地的大学也以开设高尔夫球课程招徕生源，似乎学会了挥舞球杆，从此便步入上流社会。<BR>&nbsp;&nbsp;&nbsp; 满城尽带贵族甲，偏偏无人对历史上的贵族感兴趣，没有人去深究细想:什么是真正的贵族？贵族的精神何在？暴发户与贵族相距多远？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有一位德瓦尔德教授，一直着迷于欧洲贵族的研究，苦心研读几十年，终于成为欧洲贵族史的研究权威。最近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了其在剑桥大学出版社的名著《欧洲贵族（1400－1800）》，让我们有机会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览欧洲贵族的历史变迁。<BR>&nbsp;&nbsp;&nbsp; 近代的贵族是中世纪封建制度的产物。耸立在欧罗巴平原与英伦海岛上一个个中世纪城堡，便是贵族权力的象征:它们独立于王权，又统辖着臣民，自成为一个王国。欧洲的贵族最初是唯血统论，是庶民还是贵族，就看你继承的是哪个家族的血脉，出身是否高贵。最初的贵族是那些蜗居在乡野城堡中的乡绅，他们粗鲁，缺乏教养，只关心狗和打猎，到十六至十七世纪的中世纪晚期，血统贵族的传统被打破了。大批贵族迁往城市，在文艺复兴的影响之下，慢慢融入近代的文明进程，教养开始代替血统，成为贵族的重要标志。<BR>这个时候，资产阶级已经诞生，这些靠海上贸易和手工作坊起家的暴发户们，论钱包，要比贵族们鼓得多，唯独缺乏的，是贵族的教养与气质。教养这个玩意很玄虚，又很实在，体现为优雅的谈吐、文明的举止与对人的彬彬有礼。不要以为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只有贵族之间才讲文明礼貌。贵族与庶民，虽然身份不平等，但同为上帝的子民，人格都是平等的。每一个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尊严，你看英国历史片中的管家先生，没有一个卑躬屈膝，个个都像贵族那样体面、有尊严。张爱玲说过 ，老上海公寓里的电梯工，一定要衣冠楚楚，领带整正，才肯出来为客人开电梯。不仅全社会追求绅士风度，以教养为荣，而且贵族对下人也尊重有加。路易十六皇后上断头台，不小心踩到了刽子手的脚，皇后的第一个本能反应是:“对不起，先生。”<BR>&nbsp;&nbsp;&nbsp; 贵族的教养从何而来？它无法像知识那样机械地传授，只能在适宜的文化环境之中熏陶而成。家庭、学校与社交，便是陶冶性情的最重要空间。教养首先来自家教。家教不是指弹钢琴、背《论语》式的家庭功课，而是日常生活中的亲切与自然，举手投足中的优雅与高尚。家庭之后是学校。从伊顿公学到牛津、剑桥，贵族学校教你的不是谋生的本领、赚钱的实用知识，而是阅读大量“无用”的拉丁文，通过古典文化的熏陶，让学生成为贵族社会所需要的绅士。最后是社交。男孩女孩到了十六岁，便为成人，由父母带领进入社交圈子，学会与不同的人交往，实践各种社交礼仪，成为彬彬有礼的君子淑女。<BR>一般来说，贵族气质要三代而成。第一代是暴发户，虽然腰缠万贯，但从小形成的粗鄙习性不复改正，无论如何模仿，皆不成体统，于是开始培养下一代，送子女进贵族学校，学绅士礼仪。但第二代毕竟是教育的结果，所谓的贵族气质乃后天形成，尚未内化到血脉之中。平日尚能维持文明与体面，一到吵架的时候，家乡的骂人土话便脱口而出。一直要等到第三代，习惯变为自然，贵族品性浑然天成，方能形成家族门风。<BR>&nbsp;&nbsp;&nbsp; 储安平在《英国采风录》中说:“在英国，贵族制度之所以能传至今日，并非由于任何武力上之凭藉，而胥由于人民之同意。英人贵族制度流传至今，乃是得到民众同意。英人不仅不反对他们所处的社会里有这种贵族的成分，且反以此种贵族制度为骄傲，为满足。他们以为‘贵族’代表一种尊严，代表一种高超的品性。”一个社会很难人人为君子，但只要大多数人以贵族精神为自觉追求，便会形成文明的秩序和有教养的氛围。泰坦尼克号即将沉没之际，所有乘客，无论是头等舱的，还是甲板以下的，在妇孺面前，都表现出礼让与风度，便是一个绅士社会的风范体现。<BR>&nbsp;&nbsp;&nbsp; 贵族精神的另一个标志是责任。不要以为绅士们贵为一方，手握权柄，便可以为所欲为。身为贵族，便意味着担当与责任。首先是对自己负责，严于自律。最有名的贵族学校伊顿公学，人人趋之若鹜，但身在其中，无异为吃苦夏令营。统一作息时间，清晨起床跑步，晚上集体熄灯。军营化的管理，目的无他，乃为培育学生高度的自律与团队精神。欧洲的中世纪家庭，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长子以下的贵族，都要从军打仗。严明的纪律训练，性格的自我约束，成为贵族学校的第一要务。储安平比较中英教育，深有感叹地说，英国的学校重视人格教育，思想容忍自由，性格倾向管制。中国的教育却是思想管制，性格放纵。放纵的结果是人人自由散漫，全国一盘散沙。中国人是“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而英国贵族教育所形成的团队精神，是另一个结果:“一个英国人，一个呆子，两个英国人，一场足球，三个英国人，一个不列颠帝国。”<BR>&nbsp;&nbsp;&nbsp; 欧洲的贵族传统，非常重视名誉，名誉高于一切，包括最珍贵的生命。贵族间的决斗看似野蛮，却是捍卫自家名誉的不二法门。名誉不是虚荣，它意味着另一种责任，即对家族的责任。每个贵族不仅代表个人，也代表整个家族，其一言一行，都与家族的荣誉休戚相关。在各种欲望与利益的诱惑面前，仅仅靠个人品性难以抵挡，还要靠家族的集体约束力。一个贵族世家的荣誉，来源于几代人鲜血凝聚的战功，不容有败家子毁于一旦。到了现代，传统的贵族世家已经式微，融入平民社会，但集体的名誉依然存在，转化为母校的荣誉感。比如，哈佛的毕业生，一生须谨守哈佛的法则，无愧为哈佛之子。若个别害群之马有丑闻曝光，当令整个学校蒙耻。母校决不护短，定下驱逐令，将其逐出家族（校友）圈子，以此警戒家族众人，不要自取其辱。<BR>&nbsp;&nbsp;&nbsp; 中国儒家有修齐治平的传统，欧洲贵族也是从个人到家族再到庶民，对底下臣民怀有保护的责任。中世纪分封制下的贵族，作为一方领地的统治者，其权力之大连国王都不得与闻，但权力同时也意味着责任。领主与臣民之间，看似依附与被依附，实乃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关系。若无法保护臣民的利益，尽到领主的职责，臣民们会出走投奔自由城市，领主的势力也随之衰落。这一中世纪贵族“为臣民负责”的传统，到了现代便转化为“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一到周末，哈佛、耶鲁、牛津、剑桥等贵族名校，皆人去楼空，学生都到社区、医院、教堂和养老院当志愿者，为公众服务去了。真正的贵族，不是在学校学打高尔夫球，与民众们拉开距离，以显示上等人身份；而是尽量走向底层，接近平民，为公众服务。奢侈不是贵族的身份标志，只有暴发户才需要炫耀性消费，证明自己已经脱贫。真正的贵族虽然有钱，但不在乎钱，更不以聚财和享受为人生目的。他们在生活上是低调的，在意的不是消费，而是慈善。慈善活动才是真正的贵族圈游戏。在各种赈灾、拍卖和捐助之中，贵族们竞相攀比的，是他们对社会的爱心，同时也是自己的荣贵身份。<BR>&nbsp;&nbsp;&nbsp; 在欧洲，英国贵族是开放的、流动的，经过国王与女王陛下的册封，不断有各界精英与成功人士，作为新鲜血液补充入贵族队伍。相比之下，法国的贵族比较封闭、保守。路易十四时代，中世纪的分封制转变为中央集权制，为削弱各地诸侯的实力，国王继续授予贵族们以经济特权，却剥夺了他们的地方政治实权。路易十四建造了辉煌无比的凡尔赛宫，让贵族们迁居到首都巴黎，在他的眼皮底下生活，沉浸于上流社会的豪华奢侈之中，从此乐不思蜀，不再关心臣民的疾苦。托克维尔指出，法国大革命之所以发生，乃是因为贵族阶级享有特权，却不尽公共责任，因而人民非常痛恨他们，欲除之而后快。一个社会的精英阶级是否腐败，不是看其享受了多少特权，而是要看是否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若责任与特权相等，民众尚可接受，民生也能安顿。一旦统治阶级只考虑私利，放弃对臣民的职责，甚至荒淫无耻，全然不顾民众的死活，有贵族却无贵族精神，便距离革命不远了。托克维尔还分析说:贵族社会倾向于地方自治，平等社会却需要中央集权。十七、十八世纪法国的中央集权，建立了一个人心中的平等社会，但这个社会还死死抓住已经被掏空了内容的贵族形式。当贵族们沉湎于花天酒地，不再担当精英职责的时候，新的社会精英出现了:启蒙知识分子领导第三等级，通过革命的方式，试图建立一个没有贵族的民主社会。<BR>&nbsp;&nbsp;&nbsp; 法国贵族之所以灭亡，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一种自我谋杀:在其肉身尚未灭亡之前，其灵魂——贵族精神已经死亡了。贵族精神除了教养与责任之外，最重要的乃是自由。“不自由，毋宁死”，最早是贵族对抗王权的口号。当法国的贵族们在凡尔赛宫的花园里徜徉，在富丽堂皇的舞厅里，围绕着国王、王后翩翩起舞的时候，他们的自由也就丧失殆尽了。大革命后的法国，建立的是一个平等的平民社会。贵族阶级灭亡了，但是否还需要贵族精神，尤其是其灵魂——自由精神呢？生活在奥尔良王朝时代的托克维尔敏锐地发现:贵族时代的原则是荣誉，平民时代的原则则是自利。每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贵族精神中的公共责任消失了，在威权主义的统治下，不是杨朱，即为犬儒。在封建时代，以贵族为中心的地方自治，社会内部存在着有机的结合，但到平民时代，每个人都是原子式的个人，彼此孤立，是一种机械的利益组合。为形成起码的社会秩序，在原子式的个人之上，不得不按照旧制度的传统，重建一个专制威权。在中古时代，民众们追随贵族，贵族是社会的公共表率。到了平民社会，不再有道德与舆论权威，人们追随多数人的意见，为匿名权威所摆布。在这样的社会之中，优秀的品质与可怕的灾难都会减少，但在平等的多数主宰之下，社会逐渐趋向平庸化和肤浅化。<BR>&nbsp;&nbsp;&nbsp; 托克维尔是一个贵族出身的自由主义者，深知贵族社会与平民社会的利弊所在。平等与民主是现代性不可扭转的大趋势，复辟贵族制无疑是一条死路，出路在于如何在平民社会之中发掘贵族的自由传统，在没有贵族的时代重建贵族精神。所谓的贵族精神，有三根重要的支柱，一是文化的教养，抵御物欲主义的诱惑，不以享乐为人生目的，培育高贵的道德情操与文化精神。二是社会的担当，作为社会精英，严于自律，珍惜荣誉，扶助弱势群体，担当起社区与国家的责任。三是自由的灵魂，有独立的意志，在权力与金钱面前敢于说不。而且具有知性与道德的自主性，能够超越时尚与潮流，不为政治强权与多数人的意见所奴役。<BR>&nbsp;&nbsp;&nbsp; 平民时代的来临，宣告了贵族阶级的死亡。但各种伪贵族们，无论是物质贵族，还是精神贵族却应运而生，这些不再有贵族精神的贵族赝品，充斥了我们的时代。教养、责任与自由，这些久违了的贵族精神，究竟又在哪里？从历史返观当下，不由令人长叹:世无贵族，遂使伪士成名！</SPAN></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DIV><BR>延伸阅读<BR>●《旧制度与大革命》<BR>[法]托克维尔著，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BR>●《英国采风录》<BR>储安平著，岳麓书社，1986年版<BR>●《欧洲贵族（1400－1800）》<BR>[美]乔纳森·德瓦尔德著 姜德福译 商务印书馆 2008年5月第一版 242页，29.00元</DIV>
<DIV>文章原题：<SPAN class="sub_title " id=subject><STRONG>从欧洲看历史：中国不妨有点贵族精神</STRONG></SPAN></SPAN></DIV>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PAN>&nbs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者的关系]]></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6.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3 11:26: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 style="MARGIN: 10.5pt 0px;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政治文明</STRONG>&nbsp; 人类文明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漫长历史过程中所积累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积极成果。人类文明大体上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物质文明体现与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制度相依存的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精神文明体现该历史阶段科学文化和思想意识形态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政治文明体现该历史阶段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物质文明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决定着该社会历史阶段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一定社会的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也存在着相互规定、彼此制约的关系，并都对该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进步起着强有力的或引导、保证、促进，或干扰、破坏、阻碍的作用。</SPAN></P>
<P style="MARGIN: 10.5pt 0px; TEXT-INDENT: 2em"><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政治文明的核心内涵，主要指一定社会政治制度（包括国体、政体、法律和行政体系等）的进步程度和成熟完善水平。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和成熟完善水平愈高，这个国家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就愈有保障。但每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都是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制约和指导下进行的；其实现和维系，都必须靠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接受、服从和遵守该社会政治制度的行为实践。因此，政治文明更完整的涵义，是指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在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广大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实践所共同体现的一种社会文明。</SPAN></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人民与公民]]></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5.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3 11:23: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人民</STRONG>&nbsp; 与“敌人”一词相对而言。指在人口中占大多数、顺应历史发展和推动历史前进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有时也泛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BR>&nbsp;&nbsp;&nbsp;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泛指人类，如《管子·七法》：“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如《周立·官记·大司徒》：“掌建邦之生地之途，舆其人民之数”。在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M.T.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也使用过人民的概念，但它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才有了科学的和确定的含义。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其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内容。如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BR><STRONG>&nbsp;&nbsp;&nbsp; 人民与公民、国民</STRONG>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社会关系和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而公民或国民是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其次，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或国民指一国中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第三，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于单个人。<BR>&nbsp;&nbsp;&nbsp;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人民始终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决定性力量。但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中，人民所处的政治地位是不同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也不尽相同。在实行剥削制度的国家中，人民处于被统治地位，其政治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国家从法律、制度和物质上保障人民的主导作用的实现。</SPAN></P>
<P>&nbs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何谓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yangjun/archives/2008/1204.html</link>
<author>yangjun</author>
<pubDate>2008-11-13 11:18: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民主&nbsp;</STRONG> 以多数人的意志为政权的基础，承认全体公民自由、平等的统治形式和国家形态。英文民主democracy一词出自古希腊文demokratia，由demos（意味“人民”和“地区”）和kratos（意为“权力”和“统治”）合成，其基本含义就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政权”或“人民进行统治、治理”。民主最初是对古希腊各种政体进行比较而抽象出来的概念。从词源上说，“民主”概念首先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立的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经济基础的性质和变化决定民主的性质和变化，不同的经济基础产生不同类型的民主。民主的发展程度和形式是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并受一定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影响。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民主，不同社会形态的民主有着根本的区别。同一类型的民主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和特点。社会主义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剥削者的民主转变成了劳动人民的民主，使民主从少数人扩大到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真正成为多数人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中国，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由于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但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还不够完善、成熟。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而使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得到切实的体现。</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TRONG>人民代表大会制度&nbsp;</STRONG>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保证了全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BR>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阶段，除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全体中国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全国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根本利益。保证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它既有利于全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也有利于在民主的基础上有效地处理国家事务。它的具体表现是：①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②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例，它组织国务院作为自己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行使军事统辖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所有这些机关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常务委员会的监督。③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它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BR>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又体现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方面，它既保证了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组织和运行的，所以它保证了各级人民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将同整个社会主义制度一样，逐步得到充分的发挥。<BR>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SPAN>&nbsp;</P>]]></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医者]]></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howardyin/archives/2008/1203.html</link>
<author>howardyin</author>
<pubDate>2008-11-11 8:22: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赚病人的钱，实在就是乘人之危。</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医疗收费是旱涝保收，不论病人能否康复，诊断、检查、治疗和医药的钱是全部都能收回来的。</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结果，往往有不良医者为了创收，病人一进医院就全面检查，跟病情无关的检查统统都做，这才可以统统收钱而名正言顺。然后，可以半个月治好的病，让你慢慢地拖上半年才给你治好，可以多收费啊。</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为什么不改成“病不治好不收费”？至少也应该半价。</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或者根据病情时间来收费，拖延时间越长收费越少，如何？</SPAN></DIV>]]></description>
</item><item>
<title><![CDATA[08年11月7日校园网维护]]></title>
<link>http://www.wgwz.net/blog/user1/howardyin/archives/2008/1202.html</link>
<author>howardyin</author>
<pubDate>2008-11-7 12:13:00</pubDate>
<description><![CDATA[<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今天检查和维护校园网，刚才中午到所有教室去转了一圈，前天晚上检测到的三个不能远程唤醒网卡的教学终端，其实只有一个班的网卡有问题需手动开机，另外两个班是没插电源。还有个教室里音箱可能有故障。</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同时，由于校长们总说实验楼那边的网络不好经常通断，在解决那边网络故障的同时，这几天顺便把校园网核心交换机的配置摸索了一遍，重新整理了VLAN、ACL（访问控制列表），核查了端口线标，设置了文件日志记录，并对连接实验楼VLAN30的Fa8/4端口做了防止网络风暴控制和端口镜像，便于用sniffer检查网络流量，将来再出现网络故障就容易查原因了。</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查看原有ACL的结果让人很不放心，原ACL设置的很简单，只对二号楼和老微机室的电脑IP做了限制禁止访问其他VLAN，实验楼的所有电脑和保卫室的家校通监控电脑都是permit any，能任意访问校内其他电脑。而实验楼里的电子备课室是极易中毒被入侵的，家校通电脑也被设置了远程控制可以被校外技术人员任意控制。因此今天大量修改了ACL。但是对总控室所在的VLAN1和VLAN10仍未做ACL，因为不知道该怎么限制才能不影响校园网的正常使用。</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对家校通（监控）电脑所作限制如下：</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1、禁止互联网晚20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对该电脑的连接；</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2、禁止该电脑对校内所有VLAN的访问（含该电脑所在的VLAN20）；</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3、允许该电脑访问总控室的监控服务器；</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4、允许该电脑开远程控制端口对我工作电脑的连接。</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这样，基本可以把该电脑隔离成一个孤岛，仅白天有对外网的连接，和全天对监控服务器的连接。</SPAN></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nbsp;</DIV>
<DIV><SPAN style="FONT-SIZE: 12pt">现在从该电脑入侵校园网的风险将仅仅局限于白天工作时段（风险小很多，白天时黑客们也要上学上班的）和如何获取监控服务器的控制权了。</SPAN></DIV>]]></description>
</item>
</channel>
</rss>
